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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

时间:
2021-06-10 14:55:54
作者:
张老师
阅读:
来源:
陕西教师资格网

  (一)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。

  1.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:癫痫病、癔病、夜游症、恶性肿瘤、严重血液病、严重神经官能症、精神病、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。

  2.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洽愈者:结核病、支气管扩张、慢性肾炎、麻风病、甲型肝炎、晚期血吸虫病。

  (二)凡有下列疾病者,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。

  1.器质性心脏病:风湿性心脏病、先天性心脏病,心肌病,频发性期前收缩、其他器质性心脏病。

  2.各种结缔组织疾病(胶原疾病)、大动脉炎,内分泌系统疾病(如糖尿病、尿崩病、肢端肥大症等),并伴有并发症者。

  3.类风湿脊柱强直、严重慢性骨髓炎。

  4.肝大、质中等硬度以上;肝脾同时触及,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(肝生理下垂除外),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,肝功能不正常;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,脾功能亢进;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。

  5.淋病、梅毒、软下疳、性病性巴肉芽肿、非淋菌性尿道炎、生殖器疱疹,尖锐湿疣未愈者,艾滋病患者。

  6.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严重疾病。

  (三)凡有下列情形者,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。

  1.肺切除超过一叶;肺不张一叶以上。

  2.血压大于140/90mmHg或者小于90/60mmHg,并伴有器质性改变者,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。

  3.青光眼;视网膜、视神经疾病(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);色盲、色弱,申请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或美术、生物、化学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。

  4.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.0者(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,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,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。

  5.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佩戴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。

  6.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;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;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,肌力三级,显著胸廓畸形。

  7.严重的口吃、嘶哑,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、鼻、喉疾病之一,妨碍教学工作者。

  (四)凡有下列情况者,应作进一步检查。

  1.若发音异常,应进一步检查声带。

  2.若心电图不正常或心律严重异常或心脏杂音明显,均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。

  3.若肝、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,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。

  4.若肝功能ALT及AST均高于正常值需进行肝炎相关检查,所有关于肝炎项目的检查中一律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(除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)。

  5.若血糖异常,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。

  (五)附加检查项目。

  1.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,增加淋球菌、梅毒螺旋体、滴虫、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(念球菌)(后两项指妇科)检查项目。

  2.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。

  五、工作要求

  (一)提高思想认识,加强组织领导。

  各级、各部门和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,提高思想认识,成立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领导小组,切实加强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。体检工作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,体检结论仅在当年当次认定教师资格时有效。

  (二)明确岗位职责,坚持标准统一。

  1.体检医院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办法,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体检规定,做好业务培训,签订责任书,确保各项检测执行统一标准;做好协调指导、督促检查及后续工作。

  2.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要对本科所检项目认真负责。发现阳性体征,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,不得随意涂改。如确需更正的,应将原结果划掉,但要保证原结果清晰可见,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正的结论或数据,主检医师签名,加盖体检医院公章。疾病名称、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,要使用中文规范填写。

  3.主检医师必须对“传染病”认真检查核实,询问“精神病史”;要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,全面检查无误后在体检表上认真作出“合格”或“不合格”或“受限”结论,加盖公章,并通知专人领回。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,不退还本人。如个别项目需复检时暂不下体检结论,待复检结果出来后方可完成体检结论。

  (三)规范操作流程,确保公平公正。

  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。在体检过程中,体检表和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,按顺序逐个对照检查,严禁申请人自带,以防漏检或作弊。如体检中发现有疑难问题,应专家集体会诊讨论,进一步检查后由主检医师再下结论。复查时,只限单科复查,并使用原体检表。复查时要派专人陪同,上级医院对该体检机构的诊断结论否定时,要在诊断书上详注复查结果,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。复查结果需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取回并交回原体检医院,申请人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,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。

  体检工作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,严防弄虚作假。一经发现,将严肃处理。对弄虚作假的个人,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,对责任人应严肃处理;对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的,取消体检资格。原省教育厅、省卫计委印发的《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体检工作的通知》(陕教师〔2016〕4号)不再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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